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链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
其中多项与计量相关,小编在下边已摘录出来: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13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申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14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1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16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及扩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1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19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2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21
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42
营业执照
申请“防伪检测机构确认”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
43
计量认证证书
44
实验室认可证书
5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证明
办理“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证书变更”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16)
53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证明
办理“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54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
办理“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执业单位名称”
55
解除与原聘用单位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56
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证明
办理“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项目类别”
57
继续教育证明
办理“注册计量师逾期初始注册、延期注册”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2项)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1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2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3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第63号令修订)
6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7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8
广告从业人员证明
9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10
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11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12
认证机构资质批准证明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
13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申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14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1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16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及扩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1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19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2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21
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22
标准化审查报告
申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6号)
23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24
食品生产者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变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25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6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公告
申请补办“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7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28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办理“保健食品延续注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29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
办理“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3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事项变更的证明
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