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核查问题

  温度类,电学类标准器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无论新建计量标准考核还是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换证,正文中均无“期间核查”的要求。但JJF1033却强调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要求,在附录C.2.2条规定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五种考核方法。
  其中在C.2.2.1条专门讲“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的要求,并提供了用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的方法。总之核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可以找到量值足够稳定的被测对象可用来当“核查标准”,只要能够找得到的就应该进行“期间核查”。
  当找不到合适的核查标准时,就无法使用期间核查的方法考核稳定性,必须另谋其它考核方法。JJF1033给出了C.2.2.2、C.2.2.3、C.2.2.4、C.2.2.5等四种非“期间核查”的其它稳定性考核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