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13楼所说“承担型式评价工作的实验室比较特殊,须经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的考核和授权”,此话不假,但申请考核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绝非有人所说的仅仅是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机构,并不排斥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计量技术机构。
第二,从14楼复制粘贴的部分“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格来看,证明被考核通过并授权的型式评价实验室既有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计量院),也有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测试院、检测中心等)。
第三,根据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商需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评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后,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不是说生产商可以绕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随意向“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中的任意一个实验室做型式评价。国家规范所说的“委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必须程序,14楼复制粘贴提到的“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相当于一个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自己的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选择哪个技术机构执行这个生产商的某种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合同”,仍然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