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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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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根据注册计量师相应级别向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