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度评定是主观评定,不是客观计算,不追求每个人的评定结果完全相同。但每人评定方法和步骤应严格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规定进行,评定依据的全部信息均应准确可靠,来历有根有据,所以每人评估结果“八九不离十”即可,正如你所说,没依据的人为“适当放大”不可取。
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目的是确保测量工程的安全性。不确定度越大对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的否定力度就越大,测量工程就越安全,因此“适当放大”不确定度分量的目的就是确保测量工程安全。但“放大”了不确定度,对测量过程就会提出更高要求,增加测量成本,因此“适当放大”不可随意。JJF1064的2004版的不确定的评定示例的确计算过程错误,有些信息的来源交代不清,不确定的评定结果偏大得令人无法相信。常见的“适当放大”原则有:
1.在不确定度的修约中可一律进位,而不采用规范的修约方法(常说的四舍六入五取偶);
2.用实施测量所用测量设备(校准过程所用测量设备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代替其实际误差(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实际误差一定不大于规定的允许最大误差);
3.我国古典哲学有处理安全事项应“中庸偏保守”的观点。包含因子k与不确定度密切相关,六种常见分布的包含因子分别为1、√2、√3、2、√6、3,其中√3和2处于“中庸”,未知分布形式时,为使不确定度尽可能大,评估标准不确定度应取k=√3,评估扩展不确定度应取k=2。